为正确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,保障国家粮食安全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11日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,自5月18日起施行。
规定共21条,明确非法占用耕地合同的效力及相应法律后果,依法追究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人的民事法律责任。对于涉及非法占用耕地的合同效力的认定,规定明确当事人约定占用耕地建房、建窑、建坟、挖砂、采石、采矿、取土等,以及约定买卖、租赁建在耕地上的房屋等内容违反土地管理法的禁止性规定的,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。
规定提出,行政机关可以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制止继续施工的违法行为。
在依法追究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人的刑事法律责任方面,规定明确非法占用耕地同时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、污染环境罪、非法采矿罪等犯罪情形下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竞合适用规则。明确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涉耕地领域有关职务犯罪,同时构成受贿罪的,应当数罪并罚处理。